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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能否與有期徒刑合并執行

      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21-04-29 1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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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制能否與有期徒刑合并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哪些情形需要數罪并罰

      根據法律規定,總結如下:

      1、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于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并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并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并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并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并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并罰。

      2、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

      (1)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奸、搶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綁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輕傷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關犯罪定罪處罰。這可以解釋為想象競合。

      (2)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造成重傷結果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抗稅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或致人傷害的,以抗稅罪一罪處罰。但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3、法定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吸收犯,也有解釋為牽連犯的。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特別規定。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10、行為人既有強奸婦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強奸罪一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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