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5-05-18 16:05:03
對于國際犯罪的追訴,歷來存在兩種主張:一種主張國內追訴,即由各國國內法院履行追訴國際犯罪的職能;另一種則贊成國際追訴。主張后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內法院在有效追訴嚴重國際犯罪方面不值得信任
,應該由國際刑事法庭行使該職能。這也是聯合國安理會分別于1993年和1994年設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理論依據之一。然而,與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不同的是,《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以下簡稱《規約》)通過給予國內法院以優先權的方式,試圖將國內追訴和國際追訴結合起來。根據《規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是國內刑事管轄權之補充”。國際刑事法院不是替代而是補充國家體制的力量,將那些嚴重踐踏人權的責任人送上法庭。當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內法院對一個案件都有權管轄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由國內法院來進行審理,只有當國內法院不愿意或者不能夠進行調查或起訴時,才能有國際刑事法院來行使管轄權。這就是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基本內涵。因此,在以《規約》為主導的國際刑事司法框架下,實現對于國際犯罪的國內追訴,仍將是國際刑事司法體制的主要骨干。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德國以實施《規約》為契機,頒布《德國國際刑法典》(以下簡稱法典)及相關立法,開啟了國際社會對于國際犯罪實施國內追訴的新一輪實踐進程。
一、《德國國際刑法典》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規約》,該法典規定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基本原則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等具體罪行的可罰性,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德國刑法基于普遍管轄原則的管轄權擴大到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即使這些行為在德國以外實施并且與德國沒有任何特殊聯系。
第二、明確了該法典與德國刑法典的關系問題。根據該法典規定,兩者是一般刑法與特殊刑法的關系,對于本法所規定的行為,適用一般刑法即德國刑法典,但是該法典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三、規定了國際刑法總則中的“典型”問題之一,即“服從命令或者指令的行為”。根據此項規定,基于違法命令并且不明知該命令違法的行為人實施的屬于戰爭罪的行為,如果該命令的違法性不明顯,則不具有可罰性。
第四、明確了指揮官和其他上級責任,即一個具有相應監督權利的上級,如其未阻止部下犯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應視為同其部屬所實施行為的行為人之一受到刑罰處罰。同時要懲罰上級對于其下級違反國際法的犯罪不予報告的行為。
第五、宣告了國際犯罪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原則,即“追訴本法所規定的重罪以及執行因這些重罪而判處的刑罰,不受任何時效限制?!?/p>
第六、規定了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其他國際犯罪即違背監督義務和怠于報告犯罪行為的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以及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
二、德國模式的啟示
該法典不僅完善了德國對于違反國際法之犯罪的國內追訴制度,也為世界各國提供一個可資借鑒的“德國模式”。該法律模式將會在以下方面影響國際刑法和司法的發展:
第一、采納習慣國際法標準。為使德國法與《規約》的實體性規定相一致,該法典首先將《規約》的規定加以移植。但是當《規約》關于具體犯罪的定義缺乏明確標準時,該法典則取進步立場,直接采納習慣國際法標準。如該法典將采用被禁止的方法和手段的戰爭罪行擴大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就是采納了由前南國際刑庭和盧旺達國際刑庭所確定的習慣國際法標準。這一做法的意義在于昭示國際刑法不能削弱和限制現存的或正在發展的國際法原則。
第二、平衡國際法的內容和國內法的要求。在一定意義上說,《規約》所達成的國際刑事司法原則之所以能被普遍接受,其代價則是有些原則反映了政治妥協而不是刑法傳統標準。因此,若要在國家法律體系內貫徹《規約》,就必須全面修改國外規范以適應國家法律體系的要求和標準。德國立法者認為,在通常情況下,適用一般刑法懲罰國際犯罪,能產生與適用《規約》相一致的結果。因此,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法典只是將《規約》中有關國際犯罪的定義和特殊原則移植過來,而對于國際犯罪的一般原則并未作出規定。如法制原則、共同犯罪和未遂、刑事責任年齡、官方身份不免除責任原則、精神因素、精神錯亂、脅迫和自衛以及錯誤等。在這些方面,德國一般刑法所規定的原則仍然適用。這樣國際刑法典與德國現行刑法典構成了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取得了與《德國軍事刑法典》同樣的地位。這樣既堅持了德國現行的刑事司法體系和理論框架,又兼顧了《規約》的特殊要求,在國際刑法的內容和德國刑事司法體制的要求之間取得了精致、巧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