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11-15 17:11:08
潘申明
新京報7月19日報道 今年7月,寧波北侖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試驗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稱呼在媒體上出現,引發爭議。北侖檢察院起草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規則,輕微犯罪可通過做義工而免于起訴。
由此,社會產生疑問。免于起訴是否會縱容犯罪?創新是否會為出現人情案提供便利?檢察院是否“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免于起訴能讓疑犯真心悔過?一系列疑問涌向北侖檢察院。
北侖檢察院表示,他們能理解社會因不了解而產生的諸多疑問,這一機制創新的宗旨是,摸索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變一個人,還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生活。
李江(化名)從沒想過自己會成為一起搶劫案的主犯。
去年5月,17歲的他和4個朋友在網吧里玩游戲,因為游戲裝備問題,他們把一個初中生叫到網吧,威脅他交出錢。
李江當時只拍了下那個初中生的頭,“把錢拿出來”。初中生拿出2500元。
這5名高中生隨后被以涉嫌搶劫罪移交寧波北侖區檢察院。
北侖檢察院先對他們進行考察,期間他們必須接受社區的幫扶———在假期拔幾次草。今年5月10日,1年的考察期滿,北侖檢方決定,對他們不起訴。
這是目前北侖檢察院正在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要針對輕微犯罪對象。這也被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通過做義工完成自身救贖。
從去年5月至今,在北侖檢察院,已有8起案件被列入“附條件不起訴”,共涉及12人。
作為檢察系統的一個寬嚴相濟的司法試驗,試點甫一推出,就引來許多質疑。
質疑之搶劫重罪何不起訴?
“給未成年人一次機會”
“附條件不起訴”成為寬嚴相濟政策的實踐創新,以評定考察期內表現來決定最終是否起訴
5少年搶劫案是北侖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的第一個案子,也是目前受爭議最大的一個案子。
即便是在北侖檢察院內部,也存在另外一種聲音。
有人認為,搶劫是較重的罪,搶劫的刑期是三年以上。5人搶了2500元,數額并不少,憑什么不起訴?
北侖檢察院的徐雄杰是該案的承辦人。
他認為,這關系著5個少年的人生。即使是判緩刑,他們的人生也會留下污點。交友、讀書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包括結婚。
當時,北侖關工委也致函檢察院,希望能“給他們一次機會”。
經過一次長時間的討論,檢察院重新走訪相關單位,和家長重新見面。最終,在第二次討論后,決定對這5名中學生暫緩起訴。
“當時還沒開始研究附條件不起訴的細則,所以只稱之為暫緩起訴?!毙煨劢苷f。
據徐雄杰介紹,當時對這5名少年設置了一段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內,每個月,每個學生都要來見檢察官,并交一份思想匯報。學校和社區也要進行幫扶教育。一年后,如果表現良好,再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后,檢察院的徐雄杰除了講法律知識,還開導這些孩子的心理。
他看他們的報告,每次看到有錯別字會很高興?!斑@說明報告是他們實實在在自己寫的,不是抄的?!?/p>
去年10月,北侖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法學博士潘申明,接到檢察長李鐘交來的一個任務———“在寬嚴相濟政策實踐中創新”。
今年4月,潘申明交出了一份“附條件不起訴”實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個考察期,若其能積極履行社會義務,有悔罪表現,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5月5日,該方案由北侖區檢委會討論通過。
5月10日,李江等5人考察滿一年,經北侖區檢委會討論,認為他們有悔改,正式決定對他們不起訴。
質疑之不起訴會縱容犯罪?
“會看其是否悔改”
北侖檢察院認為,這更多的是給了一種機會,對未成年人來說,這機會尤其重要
“有必要嗎?”寧波一所職業中學政教處的王主任對此并不以為然。
他接觸過很多未成年犯罪,看到他們一次次重蹈覆轍,“很多人是改不了的”。他覺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處罰已經比成年人輕,為什么要再設一道保護線?!皩捜菘赡軙砣蘸蟾蟮姆缸?,這是不是一種縱容?”
這也是潘申明所擔心的。在制訂細則時,到底什么樣的人可以適用于附條件不起訴,也是檢察院內爭論的焦點之一。
最終討論認為判斷的標準有三,一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輕,二是有悔罪表現,三是沒有人身危險性。
在8個案子中,有一個案子經過了從準備公訴到附條件不起訴的轉變。
一個快遞員到公司去送快遞,公司沒人,有一臺電腦擺在桌上。他提著電腦就回家了?;丶液?,他的妻子對他進行了訓斥。第二天一早,快遞員到公司去還電腦,妻子到公安局替他投案自首。
接到這個案子,潘申明準備起訴。后來他把這個案子告訴了檢察長李鐘。
李鐘認為,快遞員已經有了投案自首的情節。最終這個案子重新被討論。
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北侖檢察院為犯罪情節輕微做了一個規定:一般適用于,刑法中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情節。
而“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主要適用于未成年、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來越多?!毙煨劢苷f,其實大家都希望有一種途徑,去減少青少年犯罪。
直接起訴不見得是一種好的方法。他也接觸過一些案例,“盜竊,進了監獄,出來了,又盜竊”,一輩子都在監獄里。
北侖檢察院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更多的是給一種機會,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這機會尤其重要。
這種相對概括的方式并不能明確判定哪個案件屬于附條件不起訴。往往界限是微妙的。
潘申明說,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判斷一個案子是否需要附條件不起訴,會經過很多討論。
質疑之容易出現“人情案”?
集體決策,杜絕黑箱
對于案件是否不起訴,北侖檢察院除了通過設置層層討論,還擬邀請人民監督員來把關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執行后,社會上出現這樣一種擔心,這是否會使得在檢察院內產生人情案。
潘申明說,他也想到了這個問題,所以案件是否能不被起訴會經歷一個嚴密的討論過程。
第一步,辦案檢察官根據細則初步判斷是否需要附條件不起訴。進行品行調查后,他需要出具一個書面意見到公訴科科長。
公訴科科長潘申明有否決的權力。
如果沒有被否決,潘申明提交科室討論,科室每個人必須表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科室意見向分管檢察長匯報。
分管檢察長也有否決的權力。沒被否決,則遞交給檢委會。
檢委會每個成員均要發言表態,這個過程會同步錄音錄像。最終決定,這個案子是否符合附條件不起訴。
這是檢察院內部一個集體決策的過程。
“這種集體決策表現出一種公開性”,潘申明說。
而“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結束,疑犯還需要上一次檢查委員會。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義工行為都會有一個記錄,最終義工所在的單位還會有綜合性的評估報告。
拿到評估報告后,案件承辦人根據評估報告和平時的走訪再寫一個評估報告。提交科室負責人,再經歷一個科室會議、分管檢察長、檢委會的討論,最終決定是否通過考察期。
潘申明說制定這個程序時也有猶豫。一個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是否需要經過兩次檢委會?這樣會造成一定的效率問題?!白罱K,我們覺得效率應該服從于公正”。
除了這種完全內部的監督,北侖檢察院稱,他們還在醞釀外部監督的引入。
潘申明說,下一次他們準備邀請人民監督員并聽取意見。以后還將引入聽證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監督。
質疑之侵犯了法院審判權?
“檢方有不起訴的權力”
法律規定三種情形檢察官可不起訴,其中之一是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被歸于相對不起訴
在采訪中,寧波一位法學學者認為,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