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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錢減刑,法律豈能打折?

      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09-01 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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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減刑制度】近日,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這種做法,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1月31日《羊城晚報》)

        不論怎么看,“賠錢減刑”都是一種冒險邏輯,有讓法律可以打折之嫌。一般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減輕刑罰,都會作出讓刑罰利于自己的各種表現,比如懺悔、哭訴、賠償,這些表現可以作為減刑的依據,但還需要經過較長時期的核準。東莞兩級法院只看重被告在審判作出之前的積極主動表現,讓減刑程序十分便捷地在審判過程中完成,這很容易導致“表現良好”與減刑的呼應,那么被告也就可以通過各種手段讓法庭當場作出與自己罪行不相適的審判結果,這樣的審判也將變得毫無意義。

        一直以來,我國《刑法》對減刑條件有著十分嚴格的規定。減刑只適用于審判決定作出以后的執行過程,減刑條件包括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等各項內容,但就是沒有“賠錢減刑”這一條。但實際上“賠錢減刑”甚至“用錢買命”的案例并不少見。像前年撫順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原遼寧省第十界人大代表侯建軍死刑,而去年遼寧省高院卻以“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等理由,終審判處侯建軍死緩。一些地方法院這種在減刑制度上“大膽創新”的做法讓人難以相信這是法律的人性化,金錢贖買刑罰正成為破壞刑法準則的重大弊病之一。

        “賠錢減刑”在西方當然也是有的,但遭遇的爭議同樣強烈。像幾年前中國留學生在奧克蘭撞死人事件,在賠償車禍死者家人后減刑一半,結果引起不滿,這還是在新西蘭這個刑法精神比較柔和的國家,在其他一些國家,罪行與處罰明顯不等的審判,都會面臨來自民眾的普遍質疑。質疑的基本理由在于,賠了錢只是解決了民事法律關系,并不能代替刑事處罰,而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傷害行為,本身就面臨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兩項處罰,誰也不能替代誰,不能互相贖買,不能用民事賠償來給刑事處罰打折。

        東莞地方法院在自說自話。雖然有負責人稱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能減刑,但來自民間的聲音幾乎全是否定,焦點集中在“有錢人犯罪,受到的處罰是否會比沒錢人輕?”上。人們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我們無法明確地區分“非蓄意犯罪案件”和“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結果只會是法院說“非蓄意”就“非蓄意”,法院說“社會影響惡劣”就“社會影響惡劣”,即便這種判斷與大多數人的判斷不一樣。如果以這樣的原則推行“賠錢減刑”,很有可能導致法律人的專斷以及法律功能的畸變,“賠錢減刑”一旦普及化,人們對法律的信心也將荒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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