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7-07-06 15:07:54
小額入戶盜竊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嗎?詳細情況請看下文的案例說法!
【案情】
2015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爬到其鄰居家房頂,持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盜竊過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發現,王某離去時乘于某不備盜竊電筆一支。當日21時許,于某打電話報警,王某于當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歧】
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符合哪種刑事罪名,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雖具有盜竊的意圖,但所盜竊的財物較小,達不到刑法規定的盜竊數額的標準,不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王某侵入了他人的住宅,在客觀上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寧,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所盜竊的財物雖然較小,但其進入于某家中是以盜竊為目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不是單純地為了擾亂于某的居住安寧,故應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小額入戶盜竊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特征。我國刑法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居住與生活安寧的行為。入戶盜竊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入戶,并沒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要件不符。入戶盜竊客觀上存在著秘密進行竊取的行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公然闖入他人住宅,并在結果上有導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寧受到危害的可能,因此二者客觀要件上也不一樣。而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竊取財物,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不是為了擾亂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更符合盜竊罪的四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某所盜竊的數額雖然較小,也并非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但其用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于某家,是采取的破壞性手段,屬于定性為盜竊罪應當予以考慮的綜合情況。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確將“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壞手段秘密“入戶”方式實施盜竊,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盡管其盜竊的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仍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宜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