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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

      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7-12-23 15: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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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關于刑罰的種類中,如果需要進行政治權利的剝奪,那么這個剝奪的過程是需要哪些必要的條件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是需要按照哪些規定而進行落實的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執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時,應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后,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但有的政治權利因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卻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無論是否再犯罪、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也不能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陪審員,也不能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再如,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這也意味著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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