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11-15 17:11:16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的有關決定,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庭長和資深審判員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時,實行民主集中制,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委員會同意方能通過。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如果仍有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②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③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④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刑事訴訟中還有:擬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需要減輕處罰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正確處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是領導與監督的關系。一方面,要加強合議庭的職責,使合議庭真正承擔起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糾正過去那種審判委員會超越權限,包辦代替,先定后審,“審”“判”分離的現象,確立合議庭正常情況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合議庭不能完全擺脫審判委員會的領導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