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09-01 14:09:26
【案例】被告人王某,原×省×縣水務局局長。被告人王某在任×省×縣水務局局長期間,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萬元。被告人王某在被查處后,得知陳某犯有故意傷害罪 (輕傷)被檢察機關批捕在逃,王某通過做陳某父母的工作,后又陪同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答案:是!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為有立功表現?!蓖跄惩ㄟ^做陳某及其家屬的工作,親自陪同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這種幫助司法機關抓捕陳某的行為,是王某到案后為爭取從寬處理而主動作出的有益社會的表現,該行為可以界定
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立功行為范圍內,符合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同時王某的行為也具備立功的三個要件,即主體、時間和實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