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07-22 11:07:36
醫療事故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一方面涉及了醫療事故民事賠償的責任認定和分配,另一方面對于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醫療事故在也面臨著認 定和準確定罪量刑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國醫療事故罪法定刑的配置不合理,存在著法定刑刑種單調、法定刑幅度較窄等缺陷,應對此進行立法完善。 一、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缺陷 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這一法定刑配置存在以下兩點不足: 1、法定刑刑種單一。所謂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適用于具體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幅度。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和死刑五種主刑,還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很顯然,醫療事故罪的刑罰配置就過于單調。由于醫療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專業性,使得引起 醫療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樣性,從而會出現事故的結果和原因行為的不一致性。法定刑刑種的單一性就使得針對具體案件的刑罰可選擇性較小,這就不利于處理紛繁復 雜的醫療事故行為。 2、法定刑幅度過窄、最高刑偏低。由于業務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所以通常情況下,業務過失犯罪的客觀危害、主觀惡 性都要大于其他普通過失犯罪,因而對業務過失犯罪的處罰應當重于普通過失犯罪。我國現行刑法對醫療事故罪僅僅規定了單一的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 刑,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明顯不合理。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規定為“3年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都較醫療事故罪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