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6-11-09 15:11:59
??? 取保候審制度異同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因而不對其實行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8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對于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準許,由司法機關決定。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強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審與英國保釋制度有類似之處,但更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為:
(1)立法思想、理念不同 . 保釋制度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而確立的,其實質是對被追訴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在英國,保釋是刑事司法中的一個重要制度和環節,不僅體現著保障人權的價值,而且支撐著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使辯護功能在每一個訴訟階段和環節都有所為。 而在我國,取保候審只是較逮捕、羈押為輕的強制措施之一,其實質是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緩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國法律設定取保候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這與保釋的價值觀念和出發點是不同的。
(2)在適用范圍上明顯不同。在英美國家,保釋率是比較高的。在英國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釋具有普遍性,立法在保釋概念上并沒有給予更多的限制。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對于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證明繼續關押他是合法的,并由治安法官決定外,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釋出去等待審判。我國由于取保候審適用條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審的適用比例很低,遠遠不及英美法中的保釋,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處于羈押狀態。甚至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成為被逮捕和羈押的對象。加之類似不得要求過高保釋金條款的缺失及取保候審決定程序的行政化,進一步阻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權利的實現,造成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范圍狹小。
還有的學者提出,二者之間的區別還體現在我國的取保候審可直接適用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適用;而保釋制度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適用。
也有的觀點認為,取保候審制度與保釋制度在功能和適用條件方面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兩者都以設定一定的擔保措施明確擔保法律責任,并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害訴訟的順利進行為條件,都是一種有條件的審前不羈押。也正因為如此,有的學者將取保候審和保釋制度相提并論,稱取保候審為中國的保釋制度。
最新的觀點認為: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制度的本質區別是:前者是以保障被檢控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為價值趨向,以無罪推定為理論依據,體現了當事人注意的訴訟模式;取保候審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為價值趨向,理論依據是打擊犯罪和有罪推定,體現了職權注意的訴訟模式。兩者的具體區別體現在:1、兩者的本質屬性不同:保釋是一種訴訟權利,而取保候審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2、關于準予與不準予的主體不同:保釋制度的準予與不準予的主體是分離的,不準予的權力只屬于法院;取保候審的準予和不準予的權力是合一的;3、關于準予和不準予的條件不同:不準予保釋的條件是法定的,準予保釋是無條件的,而取保候審準予與不準予的條件是相同的;4、關于不準予的救濟措施不同;5、關于期限不同;6、關于律師的作用不同,保釋制度中律師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審制度雖然規定律師可以幫助申請取保候審,但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不大;7關于適用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不同。
取保候審制度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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