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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死緩到徒刑15年故意傷害中的責任如何劃分?

      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7-12-23 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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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件,檢察機關起訴認為被告人行兇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很明顯,公訴機關所用的詞語,是對應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適用的。經過律師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分析案卷,認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該適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法院采納了律師意見,認定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一審判處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沒上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律師努力,比較好地維護了委托人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判決。

      案情介紹

      2005年8月22日22時許,趙某在豐臺區六里橋附近,因為瑣事與呂某發生爭執,趙崇申持菜刀猛砍呂左頸部總動一刀,造成呂左側頸總動脈、頸靜脈斷裂,致呂樹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發現問題

      該案件被告人當庭對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沒有異議,表示愿意承擔對方經濟損失。作為律師來講,沒有跟多可以辯護的法律和事實。然而經過律師閱卷,詢問當事人、證人,發現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足以應該減輕被告人的責任。

      1、案件發生當天,被害人曾經先后三次到趙居住地辱罵趙,趙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從家里持菜刀而出,一刀將呂砍倒,被害人辱罵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沖動的重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沒有預謀、在死者不斷激怒下一時沖動造成傷害致死。動機不惡劣,手段不殘忍,時間處于夜晚,地點處于一個偏僻的胡同,因此不論從動機、手段、時間、地點,都達不到公訴機關所說的“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程度。由此,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

      2、經過律師閱卷,發現了一個被公訴機關忽視地重要問題。經過認真詳細閱卷,在數百頁的卷宗里,發現一個很容易忽視的地方。就是在檢驗報告里,最下角一行顯示被害人血液中含有一定量的酒精。不細心很難發現其中問題。經過咨詢醫學專家得知,該含量酒精說明被害人已經達到醉酒程度,經過詢問相關證人,證明了被害人當天喝了超出平常量的白酒。律師出示專家說明、有關證據后,得到了法院認可。

      3、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沒有太大仇恨,僅有的小矛盾不至于導致嚴重傷害案件發生。經過調查發現,被害人弟弟和被告人因為開一個小賣部,銷售同樣小商品,有一定的競爭,但是不是導致案件發生原因。主要原因就是被害人當天喝酒過多,失去控制,多次尋隙鬧事所致。

      審判結果

      在辯護中,律師重點說明:1、案件發生,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該減輕被告人責任。2、檢察機關起訴被告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沒有法律、事實依據,此案件僅僅是一個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件。3、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損失。綜合以上,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法院采納律師意見,被告人趙崇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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