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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犯處罰相關疑難

      來源:濟南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kiaigames.com/   時間:2015-05-25 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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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內容:中止犯其實就是并沒有實施其主要的一個行為,而是有犯罪的預備,那么這個中止犯一般的判刑都會是減輕處罰。

      ?  一般而言,中止犯的處罰沒有疑問,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是否造成損害,在實踐中也很容易識別。但這里存在一個容易被理論與實踐忽略的問題,那就是所造成的損害還應繼續被劃分為若干種情況,以故意殺人為例,中止犯所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除死亡以外的各種傷害程度,如微傷害、輕傷害、重傷害,此時如何使減輕處罰的幅度與被害人的傷害程度相匹配,是一個需要量化思考的問題。

      ?  但按照我們現在的立法,在罪名的確定上體現不出傷害程度的差異性,一律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形態,而對于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以及刑罰的確定,全部交由“中止犯,造成危害結果的”這種法定量刑情節來完成和實現,不難理解,這個量刑情節所承載的司法重量是值得思考和審視的,它能否完全或者較好實現犯罪與刑罰的相對適應和均衡是一個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

      ?  對此,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對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相關解決辦法進行充分的了解乃至適當的引入,來盡量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刑罰確定趨于合理和細化。按照他們的通常理論,當行為人中止前的行為已經符合另一個罪的構成要件時,則成立另一個罪的既遂,而不成立預期實施的犯罪的中止犯;如果中止行為本身已經符合某一罪的構成要件,則應以該罪的既遂定罪量刑。

      ?  按照這種方法,前述案件中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會出現質的變化,如果造成微傷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減輕處罰;造成輕傷害或重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既遂形態,按照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確定刑罰種類和幅度。當然,如果單從量刑這個環節來看,可能兩種理論會指引出相同的結論,但為了實現對中止犯認定的嚴肅性與嚴謹性,為了實現對行為人定罪本身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論者認為我們可以考慮合理、適當借鑒這種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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